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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中心血站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强化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时间
每周二至四下午3:00—5:30。
二、接待地点
三楼小会议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三、接待工作安排
接待日由纪检室牵头,后勤科及所涉及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1.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拜访工作人员预约登记表》(附件可在血站官网下载http://www.lszzxxz.com/)向纪检室办公室发送电子邮件(邮箱:395431643@qq.com )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纪检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对资料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交后勤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审查,并作出相关评价后反馈至纪检室,纪检室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时间概不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血站纪检室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接待。
3.参加接待人员:与接待内容相关的人员参加(两人以上),血站纪检室全程监督。
四、接待内容
1.收集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
2.听取医药代表关于药品、设备、耗材信息介绍或其他诉求;
3.与科室人员交流沟通;
五、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体授权开展业务和授权期限;
5.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说明书及详细资料;
6.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六、接待要求
1.纪检室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后勤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非接待时间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促销及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终止与该企业的所有合作。
3.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医药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量采购或停止采购其代理的产品,甚至停用该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产品,并列入诚信记录档案,在血站官网或公示栏进行公示。
4.本单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全站通报、扣除奖励性绩效、停止处方权等处罚。
5.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血站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血站正常工作秩序。
4.每次接待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由纪检室统一归档保管,相关职能科室备份。
附件:1、凉山州中心血站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申请表
2、凉山州中心血站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